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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6月27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亲戚之间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控告人刘某,女,1983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控告人:张某,男,
控告请求:
1,请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责令被控告人张某赔偿给控告人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下午,被控告人张某乘控告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破门而入闯入控告人居住的房屋(xxxxxxxxxxx),盗走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9万元(提供钻戒收据),现金5000元失窃。案发后控告人第一时间打110报警,警察也出警处理,但直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处理,因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现控告人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被控告人张某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被控告人破门而入秘密窃取了财物及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责,具体分析如下:
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控告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盗取了价值19万元的钻戒一枚和现金人民币5000元。入室盗窃行为的本身就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本案被控告人盗窃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控告人私自破门而入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存在,由此应为该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案中,被控告人张某于1986年,案发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由此从主体要件上看,控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被控告人破门而入盗取钻戒及现金,主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案发后,控告人及家人多次与被控告人交涉要求返还所盗之物及现金,但被控告人总是不予理会。
五、根据我国《刑法》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且数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且属于重罪,属于我国刑法严惩对象,应给予刑事追究,由此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六、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对如何理解“有刑事追究必要”,就本案而言,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一、行为人的盗窃情节,包括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通常说来,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直接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但同时任何一种犯罪均是对国家法令的逾越,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当行为人以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或因盗窃而给被害人带来严重后果时,必会引起社会公众基于道德理念、法律信仰而产生的公愤,则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刑事追究。 二、被害人的司法诉求。作为盗窃案的直接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对亲情、血缘关系的法律宽容和关爱不能建立在牺牲被害人司法诉求的基础之上,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就没有矛盾调解的结果。此时若不予以刑罚制裁,则可能造成被害人财产被亲人侵害却无法救助荒谬结果,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在控告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进行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且案发后,被控告人曾与控告人发生冲突,导致控告人摔倒在地,对控告人身体健康、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同时体现出被控告人主观恶
性较大,由此应予追究其刑责。
综上,被控告人主观上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以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犯罪既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张某涉嫌盗窃罪。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赔偿给控告人所造成的损失。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控告人:刘某
            2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