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假释考验期内持刀滋事到案后自称患有精神疾病

2018年4月19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假释考验期内在西城区某KTV持刀滋事,无故将KTV经理打伤。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王某,男,22岁,高中文化,无业。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9月29日被假释。
2011年8月5日晚上10点,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了西城区某KTV,因自带酒水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由于对方人多势众,王某溜走过程中,劫持了KTV经理。
王某挎着经理走出大厅门口时,经理趁机试图挣脱,王某就用酒瓶和刀打伤经理,并逃脱。经鉴定,经理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2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河北省保定被抓获。
到案后,王某自称在2010年出狱后患有精神疾病。2012年12月18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精神鉴定时,由于王某不合作,未能进行有效检查;2013年对王某进行再次鉴定后得出结论:王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检察官说法: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在本案中,王某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9月29日被假释,2011年就又重新犯罪,显然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王盛英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