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公共利益豁免是指如果证人作证时有关信息的公开对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将超过裁判的价值时,则不得强迫证人公开有关信息。
换言之,如果有关信息的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则必须排除或者撤回该证据,使其不得在诉讼中使用。同证人特权一样,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仍然是一个价值选择规则,所要解决的是不同质与量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即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的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免,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具有大陆法系渊源的国家和地区,也像证人的特权一样,被称为拒绝作证权,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存在相当的区别。
例如在美国,证人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被认为是属于特权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特权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保守国防秘密、‘国家安全秘密等公共利益与法院获得相关证据以进行适当司法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另外,证人特权规则是基于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享有特权的人有权主张该特权,并且可以放弃该特权,但是在证据的适用替代性方面有关需要保密的信息则必须仔细保守。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原则上任何人均可以以公共政策为依据反对公开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因此公共利益豁免不得为任何一方或国家所任意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