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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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地级市领导,不符合公诉条件

2018年3月13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自称是“全国人大副厅级巡视员”“中国廉政调查研究中心副主任”的李某。2014年来,李某安排刘某,上网上发布了《盘点那些“老虎”二人组,上有周、薄,下有李、陈》等三篇文章,涉及 “某地级市200亩集体土地失踪之谜”。某地级市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看到相关网帖后,认为网络文章失实,遂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刘某等三人以涉嫌诽谤罪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向某市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要点】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我们提出了如下主要辩护意见:一、事实方面,刘某发贴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是受李某安排,其主观恶较小。二、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罪,也不符合公诉的条件,应由本案的受害者向法院自诉。【审理结果】2015年7月初,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院最终以本案不符合公诉条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刘某终于重新获得了自由。【相关法律知识】一、诽谤罪的概念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即一般为自诉案件。但是刑法同时规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公诉。那么什么情形是所谓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一般认为,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由于互联网的应用,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案件逐年增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