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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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四方面问题应引起重视

2018年3月13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2013年以来,西城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建议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案件7件7人,其中放火罪3件3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故意杀人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1件1人。经审查,西城区检察院依法对3件3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其余4件均作不申请决定。通过分析,发现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四方面问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审查不严使得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了暴力行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对被申请人适用强制医疗的必要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往往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检察机关作出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经审查,检察机关则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申请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案件移送的标准不高、审查不严,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在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4件4人均因证据不足而不申请对当事人强制医疗,其中1件1人经补充侦查后仍未达到标准。在作出申请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中,2件2人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方达到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标准。
(二)“继续危害社会”的认定标准不明可能致使案件承办人主观擅断。
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由哪个机构认定,通过哪些可量化的指标来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导致案件承办人只能依靠案件反映的客观事实去主观判断对被申请人是否适用强制医疗。如董学正放火案,公安机关没有提交被申请人案发后的精神状态和其是否继续实施了危害社会和他人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承办人遂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的专业人员对董学正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认定。但该机构认为,精神病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无法鉴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在专门鉴定机构无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可能性的情况下,承办人只能通过在案证据及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的危害性去推定其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这种推断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引发主观擅断的办案风险。
(三)强制医疗程序有关期限的规定缺失存在可能侵犯人权的潜在隐患。
强制医疗程序有关期限的规定缺失体现在补充证据期限及检察机关决定不申请强制医疗后的解除期限规定的缺失。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强制医疗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具体的补充证据期限作明确规定,而在强制医疗案件中,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屡见不鲜。如范俊民放火案中,由于对被申请人是否实施过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缺乏明确的补证时间,会导致强制医疗程序的审查期限顺延、效率降低。此外,如果检察机关作不申请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申请决定书后多少时日内解除对被不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这可能出现公安机关迟延解除被不申请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限制人权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手段和效力有限。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然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进行细致地框定甚至存在矛盾之处,这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非常有限,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高检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因未明确该书面纠正意见的法律效力,导致这种纠正意见能否启动检察院对法院作出驳回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救济程序,即该解释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没有复议权,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尤其是驳回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手段和效力非常局限。此外,检察机关如何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权无法落到实处。
二、对策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意识,细化证据收集工作。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证据标准、端正审查态度、强化质量意识,在多实际接触被强制医疗人和多听取被强制医疗人医师意见建议的同时,全面收集鉴定机构及被申请人家属、邻居、亲友等人关于被申请人平时精神状况及行为表现的相关证据。通过严谨、细致、全面的调查取证来判定具体案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增强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证据基础,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正当程序意识,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具体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正当行使相关职权,牢固树立“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当前新刑诉法对办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方面框定较为原则、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更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严格办案期限和流程,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立法意识,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增强科学立法意识,坚持司法理论与具体办案时间相结合,加强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细化、完善强制医疗判定标准、强制医疗的补充侦查期限、决定与执行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增强执法司法效果,切实树立司法权威。
四是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意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办理的研究和总结,进一步增强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共识,有效保障强制医疗案件程序运行的流畅性和可衔接性,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