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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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企图偷梁换柱 38吨水泥岂能蒙混过关

2018年3月13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案情回放

崔某和于某是河北某物流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司机,二人所驾驶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是相同的,连车牌号都相似,为了弄些水泥换钱,二人精心设计了一出偷梁换柱的把戏,却逃不过检查人员的严格把关,未能蒙混过关,弄了个身陷囹圄的后果。

2010年11月21日晚,崔某接到车队电话,有一批水泥需要从河北唐山运到昌平区百善镇某搅拌站,崔某开着车牌号为冀BD7004大货车装了82吨水泥出发了。行至天津宝坻服务区时,崔某接到公司同事于某的电话,电话中于某说自己正驾驶车牌号为冀BD7114装有水泥的大货车在河北香河服务区等崔某。崔某开车赶到香河服务区与于某见面后,于某把如何弄点水泥换钱的想法告诉了崔某,崔某默许表示同意,然后二人一起开车向昌平区百善镇的搅拌站行驶。

2010年11月22日晚到达目的地以后,于某先把车牌号为冀BD7114的货车内的水泥卸完,并开车去泵房称了车皮重量。崔某在后面排队等着卸水泥,这时于某来到崔某车上说:“一会你卸水泥时你就卸半个小时,车里剩些水泥,剩下的听我的就行了。” 轮到崔某后,崔某把车停好,工人正在卸水泥,崔某假装去上厕所,于某过去把正在卸水泥的冀BD7004开走了,崔某则去开冀BD7114称重,但过称的时候报的车号是自己开的冀BD7004。他们这种偷梁还柱的伎俩被过秤员发现并报了警。经过称重和鉴定,二人以换车过泵的方式打算骗走的水泥重38.48吨,价值人民币17893元。

近日,崔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近期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了人们善良、疏忽或者一些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各单位和个人要擦亮眼睛分辨真伪,积极检举揭发各种诈骗行为。

文:刘富贵、郭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