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在饭店吃饭生纠纷,后又不服辖区派出所民警处理结果,为报复派出所,李某竟然六次放火,烧毁九辆汽车!
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但却遭到李某的异议,认为民警对此事处理不当,对处理结果很不满。
离开派出所后,李某越想越气,于是就想到用烧车的方式来报复派出所。并于当晚23时至次日3时许,先后在某派出所附近的回龙观、东小口的多个社区实施六次放火行为,造成九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并且部分车辆周边另有其他车辆或邻近公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放火罪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放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是指以放火方法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依据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处以不同的法定刑。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不满情绪无法被释放而采用放火烧车的方式来报复派出所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虽然六次放火行为针对相对特定的六辆车,但由于车辆位于小区停车位,其周边还有其他停放车辆,部分车辆的燃烧也波及到周边车辆,故造成九辆汽车不同程度的毁损,也因此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另外,部分燃烧车辆紧邻居民公寓,幸好被及时发现,否则将不堪设想。
检察官提醒大家,公民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对执法活动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采用本案中不计后果的荒唐之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更给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让自己触犯法律而失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