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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罪数及法规竞合问题

2018年3月13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走私的一批物品中,既有毒品又有其他物品的,应以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犯罪数罪并罚。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伴随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是一种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基本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没有证据证明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才有适用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可能。
  走私毒品进出国(边)境,其实也是一种运输行为。换言之,走私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既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两罪之间是一种全部法与部分法的法规竞合关系,因为走私毒品罪除侵犯毒品管理制度外,还侵犯海关管理秩序,因此,走私毒品进出国(边)境的,以全部法走私毒品罪对行为人定罪,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故只能以走私毒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陈富荣[深圳]
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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