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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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
2018年3月13日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zlwzwq.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文章来源:
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
陈富荣
[深圳]
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lwzwq.com/art/view.asp?id=909238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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